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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何时才能得到认可?

  • 来源:融e邦 
  • 发布时间:2016-01-04
导读:

股权众筹模式主要由筹资人在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众筹,并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给予投资者作为回报,最终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的收益,则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简单说来,该模式更像吸引一群散户来直接购买一家可能并未上市的企业的股票。

      私募众筹:

      2011年众筹平台进入中国,在中国被汉化了!从第一个中国众筹平台—点名时间到如今数十家众筹平台,均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改造和创新,已经与美国众筹平台有了较为明显的差异。但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而言,众筹始终在摸索中前行,在静悄悄中探索,发展比较缓慢。在制约众筹发展的因素中既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有整个社会大环境问题。

  打开任何一家众筹网站,选择正在筹建的项目,然后支付金额,你就完成了一次众筹众筹“就像淘宝购物一样简单,唯一不同的是客户需要耐心等待一段时间”。据私募通数据,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众筹俨然已成为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又一样本。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4月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2014)》称,中国的众筹平台数量在短短两年内已达到21家。
  一个想创业卖煎饼又苦于没有启动资金的80后,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筹集到300万资金,然后将煎饼卖成了风靡京城的黄太吉烧饼。在这个平台上众筹成功的项目,还有嘀嘀打车和女性经期助手APP大姨吗,分别获得融资1500万元和200万元。而天使汇本身也在平台上展开自我众筹以实现融资,目标500万元,一个月过去,却意外获得来自136个投资者的3428万元认购。
  北京的一家小型电影工作室,在影视类众筹平台淘梦网上通过52个人筹集到5000元,作为拍摄微电影《百分百爱》的启动资金,所有的出资人按照出资的金额不同,分别会获得电影片头片尾的字幕感谢或是电影的DVD作为回报。类似这样的垂直众筹网站,还有在科技硬件领域的点名时间,以及音乐领域的乐童音乐。
  股权众筹模式主要由筹资人在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众筹,并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给予投资者作为回报,最终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的收益,则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简单说来,该模式更像吸引一群散户来直接购买一家可能并未上市的企业的股票。
  然而,股权类众筹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却多少有些“水土不服”。由于政策法律、配套机制的不完备,初期国内的部分股权类众筹模式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滑铁卢”
  另外,由于众筹的对象大多是非专业投资人,对投资项目的判断能力与抗风险能力都较弱。而投资风险一般潜伏在项目初始阶段,等到潮水退去,投资项目失败,则极易集中引爆商业纠纷,甚至引发政府敏感的群体事件。这些问题都亟待监管者解决。
  尽管业界一再呼吁相关的监管立法尽快到位,但是政策今年落地的可能性并不大。实际上,股权类众筹举步维艰的现状,正提醒着“非嫡系”出身的互联网众筹模式,在融资领域它们仍属“打擦边球”,游走在法律边缘。
  由于将“小老百姓投小项目”的这种特性划入众筹范围,其投资人的特征是不能充分辨别风险,所以对于一般投资人会规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5万(或2万),而投资50万以上的就是合格投资人。
  如果融资金额再大,对投资人的要求再高,就属于私募基金互联网化的管理范围,不在众筹范围内。在现阶段,私募基金的互联网化归证监会的基金部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监管和创新还停留在考虑阶段。
  征信体系是众筹平台的一大难点,通过陌生平台或者弱关系开展众筹,筹资人的信任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是否健全到足以让人相信,而且持久相信,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项目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领投人也很可能是同谋。
  由于众筹平台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再加之目前众筹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主体,很难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大多数众筹平台所能做的,是自建征信数据库排查借款人的恶意违约风险,央行的个人征信报告很难调用。除了央行的征信体系,个人信息的查询,身份识别,相关的其他司法状态信息等存在难以打通的障碍,金融大数据还是个美丽的梦!缺乏了用户征信在线大数据支持,众筹平台只能依靠有限的人力用有限的手段采用传统的方法去调查项目发起人的资信能力,这种风险防控模式方式成本高、效果差。
  由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比较低,对项目的判断力差,不能很好的识别项目的好坏和未来的发展,而现在众筹平台都以领头+跟投的运营模式,但是一些小的平台没有专业的风控人员,再加上没有明确的领头人规定,只是让一些投钱多的投资人来充当领头人,也没有完整的对领头人的一个审核条件,可能使一些发展不好的项目或者没有任何实质的项目放在平台上,而领头人可能跟项目方有一些利益关系,无知的跟投人可能并不懂怎么去调研一个项目,只是根据平台的一些宣传手段而跟投,到最后项目成功了,项目方顺利的拿到了资金,而跟投人可能并不了解项目方的资金用途以及以后项目失败后的退出机制,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欺诈的概率,平台只是充当一个信息中介,在后期的营业方面是不插手的,完全脱离关系,这样最大的损失者还是小老百姓。
  另一方面,2014年作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元年,作为众筹模式中对传统经济体系多层次发展补充作用最重要的一个模式,屡次被提及涉及诈骗、非法资金池、吸收公共存款等法律边缘问题,众筹的发展也需要特殊的市场环境及监管环境,于此同时,平台应该通过跟第三方评级机构合作,为平台的每一个项目把关,让投资者不会白白的损失自己的血汗钱,信用评级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可以作为资本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决策的依据,保持资本市场的秩序稳定。它可以使发行主体限制在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程度较高的企业。
  《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第六条中指出“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政策旨在推动全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倡导积极引入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极力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从根本上解决严重不对称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问题,最终建立起真正支持互联网金融良性健康发展的配套基础服务体系,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性健康有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基本是针对中小微企业,但是基本上没有风控的规定。大多中小微企业自身很难拥有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专业信用服务的支持。因此将市场公信力高的评级机构引入互联网金融,运用互联网评级技术专业化地向投资人提供融资方的信用风险信息,对其真实的进行公正评判,将是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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