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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机制的探讨-组织机制

  • 来源:融e邦 
  • 发布时间:2015-11-13
导读: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及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之前非公开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 逐渐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并得到大众的认识与支持,以雨后春笋之势发展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投资 )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金,并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基金。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及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之前非公开化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 逐渐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并得到大众的认识与支持,以雨后春笋之势发展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投资 )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基金。广义私募股权投资涵盖了企业首次IPO 前所有阶段的权益投资。狭义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对已经形成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本文研究的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 在国内虽受到青睐,但毕竟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面临着许多发展障碍。本文从私募股权投资 的运作机制入手,探讨其在组织机制、资金募集机制、投资机制、退出机制等运作上存在的问题。
       选择最佳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是基金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我国特殊法律背景下也最具争议。在我国设立的私募基金有公司制、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等形式。一般情况下,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不仅要考虑税制条件和政府政策倾向,还要考虑所产生的运作效率,即最小化私募股权投资 运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等风险,其中税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目前,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 是我国市场主流。公司制治理结构在我国发展较成熟,也是政府发展持政策之一。在这种组织形式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具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种组织形式符合一定条件无法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基金运作效率低下。事实上,有限合伙制是国际主流。在国外,《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不作为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并且私募股权投资 在资金募集、退出和收益上可灵活分配,这些规定能够提高基金运行,有效地平衡普普通合伙人(GP )和有限合伙人(LP )之间的风险和收益。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私募股权投资 的组织形式。然而,由于国内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合伙制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税收通过“杠杆效应”成倍地影响着收益。为了提高收益,私募股权投资 在中国市场上不得不对有效的合伙制忍痛割爱,无奈投入低效的公司制的怀抱。令人欣慰的是,中国政府逐渐认识并高度关注这一发展障碍,2007 年6 月,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这项法律保证了中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这项法律保证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向私募股权机构在国内设立有限合伙形式敞开了大门。调查发现,得益于新法实施的一年多来,许多新设私募股权投资 更倾向于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投资 在中国的发展优势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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