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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又要出招,重拳整治代收业务,波及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

  • 来源:融e邦 
  • 发布时间:2019-12-03
导读:

央行又要出招,重拳整治代收业务,波及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

12月2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比如,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正本清源规范代收业务

“这些交易大多属于大额、高风险的扣款行为,此前这些平台为了便捷扣掉消费者的款项,多用‘代收’形式完成。此番央行为了规范‘代收’业务,正本清源,系统的梳理了合规边界。”中国支付网创始人刘刚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意见稿主要是规范代收业务,并不是针对性面向网贷平台、投融资交易等场景业务。

代收业务,也可以理解为代扣,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比如,你明确授权之后,每个月自动扣缴自来水、电力、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信用卡自动还款,保费自动扣除等等都属于“代收业务”。

用官方定义的解释是,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同时,这次意见稿,没有具体提及,为了防范用户资金风险、规范业务办理,代收业务涉及大额是多少额度,刘刚解释,“因为代收的额度不是很好规定,所以主要通过付款人开户机构设置两种授权模式来落实。”

该意见稿列出了代收业务在日常缴费、投资理财等多个方面发生的多个业务场景;表示在回归代收业务小额便民初衷的指导原则下,明确了“两两授权”和“三方协议”两种授权方式。

对部分支付机构影响较大

同时,“为了保护用户资金安全,监管还贴心地设置了负面清单以及推荐场景来快速判别和指导。”刘刚称,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要加强交易验证强度,该《意见稿》提出,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

“各家支付机构几乎都有这种代收业务,正式发文后,将会对主要依赖代收业务的支付机构的营收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刘刚告诉记者,业务依赖程度高的中小支付机构受影响比较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明确解释,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带来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比如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而这次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问题说明(部分删节)

为什么要对代收业务进行规范?

答:代收业务的基本特征是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相较于其他需付款人对交易逐笔确认的支付业务而言,代收交易验证强度较弱,易造成付款人的资金风险。特别是近年来代收业务呈快速发展趋势,由于业务开展不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风险事件逐渐暴露。例如,某罗姓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储蓄账户被人以1分钟1万元的频率在10分钟内扣走近8万元。经开户银行查询,某公司通过某支付机构的批量代收接口将资金从罗姓客户储蓄账户扣走,但该客户并未与此公司、储蓄账户开户银行签署任何协议。再如,某李姓客户在出国4个月期间,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陆续发生单笔5万元的扣款交易,共被扣走200万元。经查,该客户曾在某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产品赎回后,该平台以李姓客户名义伪造代收业务授权协议,将其资金通过代收通道扣划至湖北某公司。

代收业务的风险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付款人开户机构对付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例如,在未取得客户授权、未有效审核客户真实意愿情况下为客户开通了代收服务,或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代收业务风险、授权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渠道不健全等,造成付款人资金盗用隐患。

二是代收服务机构对代收业务的风险监测问题。例如,对收款人的真实性审核不严,使黑灰产业得以通过代收业务便捷盗取客户资金;有关代收业务信息传递不透明,存在信息“黑箱”,甚至与收款人违规出售、转让系统接口,将代收业务应用于高风险场景或非法交易等。

三是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问题。主要表现为混淆代收业务与其他需要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交易,影响了代收业务的健康发展。

代收机构主要指哪些机构?《征求意见稿》对代收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有哪些?

答:代收机构是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以及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代收机构对于收款人的管理要求。一是收款人的真实性管理,这与其他支付业务中支付服务机构应落实的“了解你的客户”相关商户实名制管理要求相同。二是基于代收业务的特点,强调对收款人的同名账户把控、协议签订、风险分级管理、支付指令管控、交易监测等要求,代收机构应在代收业务处理中逐笔确认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协议关系。对于收款人委托办理业务与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不符的,代收机构应拒绝办理。

为什么不能通过代收业务办理投融资等业务?

答:目前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产品丰富,已能够较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代收业务只是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提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户应当评估自身关于资金安全性与服务便捷性的需求后审慎确定适用的支付服务方式。代收业务的突出特点是一经付款人事先授权、实际交易发生时不再逐笔确认,便捷性较强,但交易验证强度弱,产生资金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大,更适用于水电煤等商品/服务提供主体相对固定、交易频度较高且有一定规律、交易资金额度较小等公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场景。

《征求意见稿》强调代收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在代收业务适用场景外,通过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得通过代收业务为各类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办理支付业务。这些业务通过其他交易验证强度更高的支付方式办理,更有利于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免密支付业务是否都属于代收业务?

答:目前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推出的支付账户或银行卡快捷支付模式下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比如网络约车自动扣付车费等,与代收业务的交易体验趋同,也相应引发了混淆代收业务和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实施套利,甚至导致用户资金损失或权益受损的情形。例如,通过代收业务渠道办理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规避小额免密业务关于资金划转额度的管理要求;或者将代收业务采用免密消费业务办理,以规避代收业务关于付款人授权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晰了代收业务与小额免密业务的边界。例如,代收业务不经付款人逐笔交易确认,无交易金额限制;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需执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如采用两类以下有效要素进行验证,交易限额为1000元/天;使用银行账户直接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以及使用快捷支付绑定的银行账户付款的小额免密消费业务,参照支付账户余额小额免密消费限额管理要求执行。对于超过免密业务限额的消费业务,相关支付服务主体必须对交易进行逐笔验证。如果满足代收业务交易场景要求,且希望通过代收业务办理的,在落实相应授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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